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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不做保全能否撤回
发布时间:2024-05-3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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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不做保全能否撤回

摘要

债务人财产在诉讼中被保全,有利于债权人实现胜诉权利。但有时候,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想让财产被保全。本文将深入探讨对财产不做保全能否撤回这一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提供实务建议。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该条规定为保全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撤回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

对于对财产不做保全能否撤回,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可以撤回:认为保全财产是一种先于诉讼判决的强制措施,如果债权人不申请或撤回申请,则保全措施应随之撤销,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不可以撤回:认为保全财产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一旦保全措施被撤销,债务人可能会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胜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当裁定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该规定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可以撤回保全措施的观点。

实务建议

对于是否可以撤回对财产的保全,建议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债务人具有良好的偿还能力,则撤回保全措施不会影响债权人的胜诉权利实现。 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则不应撤回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规避执行。 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如果保全措施影响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考虑撤回保全措施,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如果需要保全财产作为证据,则不宜撤回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和真实。

结语

对财产是否能做保全,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实务建议,则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回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财产是为了保障债权人胜诉权利的实现,在权衡利弊后谨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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