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造成胜诉判决无法执行,往往会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续保。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则在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有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综上所述,立案后是否必须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申请人应当明确指明被保全的财产,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 2. **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请求权**: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请求权,且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 3. **有证据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具体来说,财产保全有以下作用:
1. **防止财产被转移**:通过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财产,防止其擅自处分。 2. **防止财产被隐匿**: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申报财产,核对财产账目,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 3. **防止财产被怠于履行义务**:通过财产保全,可以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及时清偿债务。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3. **裁定或决定**:法院对申请进行裁定或决定,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4. **通知被申请人**:法院将裁定或决定通知被申请人。 5. **执行保全**: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条件已经不存在**:例如,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等。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保证履行判决义务的。 3. **败诉**:执行终结后,申请人败诉或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财产保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 **保全范围**:争议主要包括保全财产的范围是否适当、保全时间是否过长等。 2. **审理程序**:争议主要包括法院对申请的审查是否存在拖延、对被申请人的通知是否及时等。 3. **执行保障**:争议主要包括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是否到位、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处置等。最高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作出了多项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本票、债券、股票、期货合约或者其他具有市场流通性的票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将其转交人民法院保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案例指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等。
通过合理运用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