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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5-3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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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判决书

案号:[案号]

原告:[原告姓名或名称]

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

判决日期:[判决日期]

判决结果:

经审理,本院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姓名或名称]的财产保全申请。 冻结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在[银行名称]的所有存款,金额为[金额]元。 扣押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位于[地址]的[资产名称],价值为[价值]元。 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理由:

原告[原告姓名或名称]诉称,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欠其债务[债务金额]元,经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欠原告[原告姓名或名称]债务[债务金额]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至今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作任何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附记:

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 本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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