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维护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能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当保全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二审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向有权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对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保全措施仍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修订)》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对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可以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保全措施存在错误或者保全金额明显过高。 被申请人提供了足以证明不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情形的担保。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向有权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对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明确提出理由。常见的解除财产保全理由包括:
保全错误,如保全对象与诉讼标的不一致,保全方式不当等。 保全金额明显过高,超过了为实现请求所必需的范围。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的紧迫性。 被申请人提供了足以证明不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情形的担保。被申请人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
提供担保人。 提供保证金。 提供财产抵押品。如果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准许,法院将解除原先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将不再受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制,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
在解除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财产保全错误,可以请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如果财产保全金额明显过高,可以请求返还多余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5714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情形,且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金额明显过高。因此,二审法院裁定解除原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审解除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被申请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担保。法院在审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