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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异议裁定
发布时间:2024-05-31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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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异议裁定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处分财产并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异议裁定,则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的异议后,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决。

### 一、异议裁定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异议。申请异议的条件包括: 1. **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提出**:异议应在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提出,超过五日则丧失异议权。 2. **属于异议裁定受理范围**:异议内容应属于以下范围:①保全金额明显过高或过低;②不符合保全条件;③申请财产保全人不符合条件;④执行会造成损害或难以恢复的损失。 3. **有明确的申请主体**:申请人必须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异议申请。 ### 二、异议裁定的审查内容 法院在审查异议裁定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 **保全的条件是否具备**: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进行审查,包括请求人有明确的请求权和证据,被请求人有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的可能,以及财产保全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2. **保全的程序是否合法**:法院将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是否已向被保全人送达裁定书副本等。 3. **保全的范围和金额是否适当**:法院将审查保全的财产范围和金额是否与被申请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适应,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4. **保全是否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将审查保全措施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是否会给被保全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损害。 ### 三、异议裁定的种类 根据异议内容和法院的审查结果,法院对异议裁定的种类主要包括: 1. **驳回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依据不足、不符合异议条件或不成立的,将驳回异议,维持原财产保全裁定。 2. **调整异议**:法院认为异议部分成立的,如保全金额过高或过低,可对保全范围或金额进行调整,作出新的保全裁定。 3. **撤销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保全不具备法定条件、程序不合法或保全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的,将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 ### 四、异议裁定的执行 异议裁定作出后,将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 **送达异议裁定**:法院将异议裁定书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 2. **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裁定的,异议裁定生效后,继续执行原财产保全裁定;调整异议裁定的,按照调整后的裁定执行;撤销异议裁定的,解除原财产保全措施。 3. **异议裁定的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异议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五、财产保全异议司法实务中的关注点 在财产保全异议的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关注点: 1. **条件的把握**:异议申请应符合异议的条件,如不符合异议范围、超过申请期限等,将不予受理。 2. **证据的收集**:异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3. **合理性评判**: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将根据保全的必要性、比例性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4. **善意原则**: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滥用异议权或恶意提出虚假异议,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 ### 六、结语 诉中财产保全异议裁定制度是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为当事人提供了异议和救济的途径,保障了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注意异议条件的审查、证据的收集和法律规定的合理运用,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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