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实现。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没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那么问题来了:打官司没做财产保全,后期还能否申请?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扣押、查封、扣留、提取证据等。”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任何时候申请财产保全,不限于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当事人即使在起诉后才发现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但是,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申请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得超出申请的范围,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明确具体的保全标的,并且保全标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
以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作为保全标的的,法院不予准许; 以夫妻共有财产作为一方债务的保全标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以正在使用的生产资料、原材料等作为保全标的,可能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必需品和办公设备作为保全标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及时性:当事人应在发现或得知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者其他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时,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否则容易错过保全的最佳时机。 证据充分: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者其他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证据,例如: 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证据; 银行流水等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证据; 对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报告等。 担保: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如果申请保全不当或者被驳回后,能够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综上所述,打官司没做财产保全,后期是可以申请的,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及时、提交充分的证据,并提供担保。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地考虑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