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者变卖财产,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有关证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接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的,应当准予财产保全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已经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保全措施没有必要 其他情形财产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对其债务的清偿责任的合同。
财产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抵押 质押 留置 保证 信用证担保财产担保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在约定范围内以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担保人享有代位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主张代位受偿 担保人享有先诉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主张先诉自己 担保人享有转保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主张转保他人 担保人享有担保费用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与财产担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主要区别如下:
性质不同 目的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程序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财产保全和财产担保都是法律制度中重要的措施,在保护債權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