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诉讼标的灭失或者丧失执行力的危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生效裁判的执行。
二、动迁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在动迁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表明动迁行为存在瑕疵或违法。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基于动迁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或损害,且损失或损害即将发生或继续扩大。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其他造成诉讼标的灭失或者丧失执行力的危险,如被申请人已处理相关动迁补偿款项、处置涉讼房屋或其他财产等。
三、动迁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
在动迁诉讼中,常见的财产保全种类有:
查封、扣押、冻结:法院查封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或者扣押申请人应向他人领取的价值相当于诉讼请求标的的物品,或者冻结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责令提供担保: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变卖或者毁灭财产,从而逃避执行。
四、动迁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动迁房屋被拆迁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附上证据材料。
审查决定:法院审查保全申请和证据,对符合条件的,裁定进行财产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实施保全:法院委托执行机构根据裁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将保全情况报回法院。
异议处理: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裁定撤销、变更或者维持保全措施。
五、动迁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应当遵守保全措施,不得违反。违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对其罚款、拘留。虽然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维持诉讼的正常进行和生效裁判的执行,但这并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权利的限制,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六、动迁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动迁诉讼或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终结:动迁诉讼终结,且裁判文书已生效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期间届满:对动产或者其他财产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为一年,可酌情延长一次;对不动产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为两年。保全期限届满,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七、动迁诉讼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及时申请:动迁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动迁行为存在瑕疵或违法,有财产损失或损害即将发生或者继续扩大的危险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动迁行为瑕疵或违法,以及财产损失或损害即将发生或者继续扩大的危险,以增强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信任度。
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动迁诉讼中可以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多种,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例如,对于尚未拆迁的房屋,可以选择查封保全;对于已经拆迁但未支付补偿款的,可以选择冻结保全。
注意保全期限:财产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期限,申请人应当注意保全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保。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遵守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遵守保全措施,不得转移、变卖或者毁灭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小结
动迁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和生效裁判的执行。动迁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注意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其他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