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财产保全担保费28万元
发布时间:2024-06-02 02:11
  |  
阅读量:

财产保全担保费28万元――漫谈合同保全担保的发展新动向

引言:合同保全担保是一种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确保合同得到履行或执行的制度。近几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合同保全担保制度也呈现出新的发展动向,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大幅度增长。本文拟对财产保全担保费28万元这一案例进行分析,探究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并展望合同保全担保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案件概况

在某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8万元的银行存款。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材料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为防止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遂裁定对被告名下价值28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被告收到冻结裁定后,认为法院的裁定不当,遂向中级法院提起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于是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冻结裁定。原告不服,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高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中级法院的裁定。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价值28万元的担保,这一数额远高于以往同类型案件中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标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标的额较大:本案涉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原告要求冻结的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价值28万元,法院为了确保原告胜诉后判决能够得到执行,需要提供较高的担保金额。 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较大: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法院为了降低财产保全措施被规避的风险,需要提高担保金额。 诉讼保全制度的发展:近年来,随着诉讼保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会更加严格地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这也导致了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水涨船高。

三、发展趋势

本案中财产保全担保费28万元的出现,反映了合同保全担保制度的发展新动向。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合同保全担保制度将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担保金额将进一步提高:随着标的额的增大、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风险的增加以及诉讼保全制度的发展,法院对于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会更加严格,担保金额将进一步提高。 担保方式将更加多样化: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是银行存款、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担保方式将更加多样化,例如信托担保、保险担保等。 担保程序将更加严格: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程序的审查将会更加严格,要求担保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核实担保人的资信状况,防止出现担保人资信不佳或担保物存在瑕疵的情况。

四、建议

面对合同保全担保制度的发展新动向,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提高风险意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诉讼保全的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履约担保措施,减少将来发生诉讼时出现财产保全担保困难的情况。 合理确定担保金额:法院在确定财产保全担保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标的额、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以及诉讼保全制度的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金额,避免出现担保金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完善担保制度: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不断完善合同保全担保制度,出台更加细致和全面的司法解释,规范财产保全担保程序,防止出现担保人资信不佳或担保物存在瑕疵的情况。

结语:合同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合同得到履行或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合同保全担保制度呈现出新的发展动向,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提高就是其中一个显著表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高风险意识,法院在确定财产保全担保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标的额、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以及诉讼保全制度的发展等因素,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不断完善合同保全担保制度,共同为合同保全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