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申请人财产权利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影响申请人的胜诉权益。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法院都会予以财产保全,以下将详细阐述不予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即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需要保全,且如果不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实质利害关系或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合理性,法院不予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讼标的物已经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人民法院不予实施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及孳息,法院不予超范围保全。此外,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范围还不得超出其合法权益,否则法院亦不予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提供担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法院不予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必要时予以罚款、拘留。如果申请人以财产保全为目的滥用诉权,法院不予保全。
财产保全是一项紧急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被保全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其他丧失执行的情形。如果申请人不具备紧急情形,法院不予保全。
如果财产保全会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法院不予保全。
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财产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当申请人具备实质利害关系、请求合法、提供有效担保、具备紧急情形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时,人民法院予以财产保全。反之,当条件不符合、请求不合法或存在其他情形时,人民法院不予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