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法院有时会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时该如何处理呢?
当自己的合法财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异议”制度。此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法院执行权与当事人财产权的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时,应该如何进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受到影响的当事人或其他人。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或知道保全措施时起1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如果超过期限,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及时关注法院的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以免丧失救济权利。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通常有两种方式:复议和起诉。
1.复议复议是指当事人直接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并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或撤销保全措施的裁定。
在复议中,人民法院仅审查原财产保全裁定是否合法、适当,不对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如果人民法院决定不进行听证,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如果决定进行听证,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2.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应当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与复议相比,起诉的审查范围更广,人民法院不仅审查原财产保全裁定是否合法、适当,还会对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则不能同时提出复议。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原财产保全裁定是否继续执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时,主要审查原财产保全裁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适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裁定的法定条件包括:
1.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纠纷;
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争议的财产,或者存在销毁、隐匿、转移争议财产的意图或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原财产保全裁定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或者保全措施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请求,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时,可以作出以下三种裁定:
1.驳回异议: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财产保全裁定合法、适当,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则驳回其异议请求,原裁定继续执行。
2.变更原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财产保全裁定存在一定问题,但尚不至于违法或显失公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原裁定,采取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
3.撤销原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财产保全裁定违法或显失公平,则应当支持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审查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要求,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拒绝或阻碍。如果当事人对审查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对某公司位于A市的两套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某公司不服,提出财产保全异议。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某公司位于A市的两套房屋是公司用于经营的办公场所,并非用于居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生活必需”条件。同时,某公司有其他足额财产用于保障将来的判决执行,对该两套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显失公平。
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的异议请求,撤销了对该两套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的原裁定,并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旨在平衡法院执行权与当事人财产权的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财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并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在提出异议时,当事人需要注意时间和方式,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原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变更或撤销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异议制度并非当事人拖延执行的手段,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