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享有和使用共同财产是常态,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出现夫妻双方因矛盾、冲突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进而引发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高价值房产、股权、存款等财产,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夫妻共同财产保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防止夫妻一方恶意处分或隐匿共同财产,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公平合理,避免一方因转移或挥霍共同财产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促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妥善管理共同财产,减少婚姻关系破裂后财产纠纷的发生。《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第1062条:夫妻一方要求保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予准许。 第1093条:人民法院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判决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一方当事人基于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有被另一方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保全。
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后,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后,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离婚诉讼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或调解书确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有权对尚未执行的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包括: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保全 请求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的,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会将相关的保全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决定书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不动产或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处分特定财产。 指定财产管理人管理被保全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如果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夫妻共同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前保全、诉讼中保全、执行中保全等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对方恶意处分或隐匿财产。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严格依法进行,并及时对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