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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了不贴封条
发布时间:2024-05-2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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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了不贴封条,怎么回事?

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实践中,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常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并对被保全的财产予以张贴封条予以公告。不过,也有一些情况下,财产保全了不贴封条,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财产保全不贴封条的原因

情况一:依法不需贴封条的财产保全措施。本票、支票、存款单等权利凭证以及其他权利凭证; 情况二:查询关联账户、冻结合同权利的保全措施。因查询关联账户、冻结合同权利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涉及实际控制财物,故无需贴封条。 情况三:对缺乏保存价值的动产进行保全。如使用价值明显低于变现价值的旧物、农副产品以及无档案、账册和业务记录、不足以反映现实经营情况等缺乏保存价值的动产,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处理,而不需要贴封条。 情况四:对公司企业等进行保全。由于公司企业不具有特定的实物形态,法院对公司企业保全时,一般会冻结其账户或采取其他措施,并不需要贴封条。

对财产保全不贴封条的注意事项

虽然一些情况下财产保全不需贴封条,但是仍应注意以下事项:

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哪种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一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执行,不得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财产。如有违反,将会构成违法行为。 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考虑被申请人的生活必需和生产经营需要,避免过度保全。

执行完毕后的解封

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永久有效的,待案件执行完毕或者保全的目的已经达成后,人民法院会依法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解除后的财产仍然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

结语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虽然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会采取不贴封条的保全方式,但当事人仍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申请、配合执行,并注意以上注意事项,以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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