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为了防止被告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使判决无法执行,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书是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规定,交纳诉前财产保全书应当前往下列地点: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因此,权利人可以根据被告住所地的不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交纳诉前财产保全书。
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权利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不违反法律禁止保全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保全财产清单; 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可能性的证据); 担保材料(如保证金、房产抵押等); 权利人身份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如与纠纷相关的合同、单据等)。交纳诉前财产保全书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应在诉讼开始前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可能。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保证在申请被驳回或撤销后,能够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 慎用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对被告财产采取限制措施,可能对被告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应当谨慎使用。 配合法院工作: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保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诉前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防止被告转移或变卖财产,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交纳诉前财产保全书的具体地点和流程由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及时、充分准备材料,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诉前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