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法控制其财产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在工伤诉讼中,财产保全尤为重要,因为工伤赔偿金额往往较高,如果被申请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可能会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危险; 因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隐匿财产,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 申请保全及时。工伤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危险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该财产; 扣押:对被申请人的金钱、贵重物品或者其他动产采取扣押措施,并由法院依法保管; 冻结: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转让该财产; 其他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可以控制被申请人财产的措施。财产保全只能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判决生效后应当解除保全。以下情况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在工伤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法律责任:
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全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工人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工人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并申请对被告单位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有转移、变卖财产的危险,遂裁定对被告单位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判决生效后,工人顺利执行了赔偿款项。
财产保全是保障工伤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危险,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及时作出裁定,有效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保全措施的执行,避免因转移或隐匿财产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