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向法院申请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的可保全的财产; 必须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可保全的财产
可保全的财产是指《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申请人享有债权的物品、果实、收益、建筑物和设施、运输工具、存款、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
财产保全告知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财产保全的具体标的 财产保全的具体方式 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证明以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财产保全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起诉状副本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行为的证据 申请人财产保全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有:
保证人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冻结担保 其他法律认可的担保方式1. 起草申请书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财产保全告知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准许或驳回。
3. 裁定
法院作出裁定,如果准许,将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如果驳回,将发出《驳回申请裁定书》。
4. 执行
当事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5. 解除保全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诉讼终结且不需继续保全的 裁定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